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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章程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新闻来源:    点击数:2896    更新时间:2013/9/4 17:45:20    收藏此页
材料名称
1
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会人选)名单;
5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书面答复;
7
需进口的物资清单;
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会人选、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9
正、副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
10
环评意见;
11
用水用电证明;
12
公司住所证明;
13
安全选址意见(国家安全局);
14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5
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说明: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以上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第1项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⑵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⑶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⑷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⑸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⑹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⑺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⑻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⑼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⑾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⑿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解决办法;⒀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⒁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4、第3项外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⑴名称及住所;⑵宗旨、经营范围;⑶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⑷组织形式;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⑹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⑺劳动管理;⑻经营期限、终止、清算;⑼章程的修改程序。
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交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第12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开发区项目,提供土地安排红线图等。
7、第13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审批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8、投资者为两个以上外方的需提供合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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