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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新闻来源:    点击数:3093    更新时间:2013/9/4 18:26:13    收藏此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对称,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即从事货物  生产或提供税劳务为主,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个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都应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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